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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河北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颁布日期】:2002-10-25
【法律文号】:冀医保〔2002〕4号 【执行日期】:2002-10-25
河北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冀医保〔2002〕4号
【字体:  
河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现金医疗费用审核报销暂行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转诊、转院医疗费用报销。事前,必须先到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办理审批手续,否则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1、转诊、转院手续的办理。先由省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只限河北省人民医院、河北医科大学第一、二、三、四附属医院、省中医院)科主任或主任医师提出转诊意见、医院医疗保险办公室审核(签字盖章)、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审批。在职常驻外地和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转诊、转院,可先由个人所选并报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备案的定点医疗机构科主任或主任医师提出转诊意见,报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审批。
  2、转外就医仅限北京、天津、上海三直辖市市级医院和卫生部部属医院。特殊情况需转部队医院诊治的,报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主管副主任或主任批准。在职常驻外地和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还可转回省本级定点医院就医。
  3、经批准转外就医(门诊检查、治疗、会诊、住院)发生的医疗费,均视为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按住院报销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个人分段负担的比例提高30%。在职常驻外地和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在省本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其发生的门诊检查、治疗、会诊费用,不视为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给予报销,其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个人分段负担的比例不再额外提高。
  4、医疗费用报销时,必须附有转诊转院审批单、所住医院等级证明、病历、处方、出院小结、费用明细等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出差、外地进修、讲学、学习考察期间医疗费用的报销。
  1、外出时间30天之内的,符合第九条 所列的急诊适应症,凭单位证明信、就诊医院急诊证明(在票据上加盖急诊章)、所住医院等级证明、病历、处方、出院小结、费用明细等相关资料,到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审核报销。
  2、外出时间30天以上的,凭单位证明信、进修、讲学、学习通知书(函)、所住医院等级证明、病历、处方、出院小结、费用明细等相关资料,到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审核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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