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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河北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颁布日期】:2002-10-25
【法律文号】:冀医保〔2002〕4号 【执行日期】:2002-10-25
河北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冀医保〔2002〕4号
【字体:  
河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现金医疗费用审核报销暂行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探亲、旅游期间医疗费用的报销。必须符合第十条 所列的急诊适应症,并附单位证明、就诊医院急诊证明(在票据上加盖急诊公章)、所住医院等级证明、病历、处方、出院小结、费用明细等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 在职常驻外地、异地安置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的报销。必须为本人在选定的两所定点医疗机构中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如为急诊抢救,需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 之规定。所附所住医院等级证明、病历、处方、出院小结、费用明细等相关资料必须齐全。
  第十五条 器官移植后使用抗排斥免疫调节剂医疗费用的报销。
  1、器官移植后使用抗排斥免疫调节剂人员,必须为省财政全部定额补助单位,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
  2、参保人员施行器官移植手术,术前需报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审批、备案,如参保之前手术,需携带手术的相关资料到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备案。
  3、器官移植后使用抗排斥免疫调节剂病人门诊医疗费用的报销,参照门诊37种慢性病病人的报销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外购药品费用的报销。
  1、患者所住科室提出申请、药房负责人签字、医院医疗保险办公室审核(盖章)、报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批准;
  2、所购药品必须为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内甲类或乙类药品;
  3、所购药品必须与疾病相符,购药数量与医嘱及住院天数相一致,超量购药部分不予报销。
  第十七条 工伤医疗费用的报销。
  1、工伤人员必须为省财政全部定额补助单位,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
  2、必须持有省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工伤证或工伤鉴定证明;
  3、必须为一次性医疗费用或与工伤有关的疾病诊治费用;
  4、病历、处方、出院小结、费用明细等相关资料齐全。
  第十八条 生育及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的报销。
  1、生育及计划生育手术人员必须为省财政全部定额补助单位,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
  2、出具准生证和出生证及复印件;
  3、所住医院必须为省直定点医疗机构;
  4、计划生育手术是指上环、取环、流产、结扎手术;
  5、病历、处方、出院小结、费用明细等相关资料齐全。
  第十九条 二等乙级及其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费用的报销。
  1、所在单位必须为省财政全部定额补助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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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关于《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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