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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探亲、旅游期间医疗费用的报销。必须符合第十条 所列的急诊适应症,并附单位证明、就诊医院急诊证明(在票据上加盖急诊公章)、所住医院等级证明、病历、处方、出院小结、费用明细等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 在职常驻外地、异地安置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的报销。必须为本人在选定的两所定点医疗机构中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如为急诊抢救,需符合本办法第九条 、第十条 之规定。所附所住医院等级证明、病历、处方、出院小结、费用明细等相关资料必须齐全。 第十五条 器官移植后使用抗排斥免疫调节剂医疗费用的报销。 1、器官移植后使用抗排斥免疫调节剂人员,必须为省财政全部定额补助单位,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 2、参保人员施行器官移植手术,术前需报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审批、备案,如参保之前手术,需携带手术的相关资料到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备案。 3、器官移植后使用抗排斥免疫调节剂病人门诊医疗费用的报销,参照门诊37种慢性病病人的报销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外购药品费用的报销。 1、患者所住科室提出申请、药房负责人签字、医院医疗保险办公室审核(盖章)、报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批准; 2、所购药品必须为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内甲类或乙类药品; 3、所购药品必须与疾病相符,购药数量与医嘱及住院天数相一致,超量购药部分不予报销。 第十七条 工伤医疗费用的报销。 1、工伤人员必须为省财政全部定额补助单位,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 2、必须持有省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工伤证或工伤鉴定证明; 3、必须为一次性医疗费用或与工伤有关的疾病诊治费用; 4、病历、处方、出院小结、费用明细等相关资料齐全。 第十八条 生育及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的报销。 1、生育及计划生育手术人员必须为省财政全部定额补助单位,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 2、出具准生证和出生证及复印件; 3、所住医院必须为省直定点医疗机构; 4、计划生育手术是指上环、取环、流产、结扎手术; 5、病历、处方、出院小结、费用明细等相关资料齐全。 第十九条 二等乙级及其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费用的报销。 1、所在单位必须为省财政全部定额补助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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