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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河北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颁布日期】:2002-10-25
【法律文号】:冀医保〔2002〕4号 【执行日期】:2002-10-25
河北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冀医保〔2002〕4号
【字体:  
河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现金医疗费用审核报销暂行管理办法

  2、发生的医疗费用必须符合医疗保险的各项规定;
  3、转诊、转院、特检、特治必须履行医疗保险的各项审批手续;
  4、病历、处方、出院小结、费用明细等相关资料齐全。
  第二十条 9类(种)疾病病人医疗费用的报销。
  1、9类(种)疾病病人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在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个人分段负担比例的前提下,享受当统筹基金支付到10000元以内部分时,提高报销比例3个百分点和当统筹基金支付到10000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内部分时,提高报销比例1.5个百分点的优惠待遇。
  2、9类(种)疾病病人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门诊个人帐户用完个人又负担了500元之后,方能按比例予以报销。5000元以内的,补充医疗统筹基金负担20%;5000元以上至10000元的,补充医疗统筹基金负担30%;10000以上至30000元的,补充医疗统筹基金负担40%;30000元上至150000元的,补充医疗统筹基金负担50%。
  (1)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以IC卡上的记录为准,个人帐户用完后,未使用IC卡发生的医疗费用的票据,不予审核报销;
  (2)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必须与所持特殊病证病种相符。个人帐户未用完之前不相符的部分尚可充报,个人帐户用完后不相符部分一律不予报销。在职常驻外地和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门诊费用累计超过年度个人帐户金额与500元之和后,方可按比例审核报销与病症相符部分的医疗费用。
  (3)9类(种)疾病病人的备药量必须符合第七条 第六款第(7)项之规定,超量部分的医药费不予报销;
  (4)报销时,特殊病证、病历、处方等相关资料齐全。
  第二十一条 37种慢性疾病病人医疗费用的报销。
  1、37种慢性疾病病人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在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个人分段负担比例的前提下,享受当统筹基金支付到10000元以内部分时提高报销比例6个百分点和当统筹基金支付到10000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内部分时,提高报销比例3个百分点的优惠待遇。
  2、37种慢性疾病病人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在职人员门诊个人帐户用完个人又负担了500元之后,按个人负担20%、医疗补助统筹基金负担80%的比例审核报销;退休人员门诊个人帐户用完个人又负担了300元之后,按个人负担10%、医疗补助统筹基金负担90%的比例审核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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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关于《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待遇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将低收入家庭人员和残疾人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认定2008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扩大试点城市名单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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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省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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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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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充分利用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充分利用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关于实施《关于调整省直七方面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标准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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