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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河北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颁布日期】:2002-10-25
【法律文号】:冀医保〔2002〕4号 【执行日期】:2002-10-25
河北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冀医保〔2002〕4号
【字体:  
河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现金医疗费用审核报销暂行管理办法

  医疗保险各享受单位:
  为了进一步完善省直医疗保险制度,规范现金医疗费用审核报销工作,现将《河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现金医疗费用审核报销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职工学习,严格按规定执行。
  第一条 根据《河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现金医疗费用是指参保人员因急诊抢救、转诊、转院、出差、外地进修、讲学、学习考察、旅游、探亲、在职常驻外地、异地安置等在省直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以外发生的医疗费用;外购药品发生的医疗费用;省财政全部定额补助单位的二等乙级及其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工伤、生育、计划生育及其后遗症等发生的医疗费用;9类(种)、37种慢性疾病病人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大病医疗保险费用;因故障和年末更新个人帐户信息省医疗保险网络停用,以及参保人员IC卡丢失重新制换IC卡期间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三条 现金医疗费用必须为河北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输入微机管理系统的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的各种用药、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的各种诊疗、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和支付标准的各种医疗服务。
  第四条 现金医疗费用报销基本资料必须提供病历、处方、检查、化验报告单、出院小结、费用明细等。报销凭证必须为有财政监制章的正规票据。定点医疗机构及定点药店的票据必须为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统一制定的微机票据。
  第五条 每月5日至15日为现金报销单据审核时间;10日至15日为微机录入时间(遇有双休日、节假日,时间不顺延)。12月份现金报销单据审核时间为15日至25日,微机录入时间为20日至25日。参保人员上月发生的现金医疗费用,原则上在下月报销;异地或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但不可超过一个季度。
  第六条 参保单位专、兼职医疗保险工作人员每月到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办理现金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等事宜时
  ,必须配戴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统一制作的工作证(章),并将单位参保人员现金发生医疗费用的票据、出院小结、费用明细、病历、处方、检查化验报告单及治疗相关的资料收集整理后,到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审核报销,参保个人到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报销不予受理。
  第七条 下列情况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
  1、服务项目类
  (1)挂号费、会诊费、出诊费、导医服务费等;
  (2)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自请特别护士等特需医疗服务费;
  (3)病历工本费、微机查询、各种帐单工本费等;
  (4)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等;
  (5)空调费、取暖费、电视费、电话费、电炉费、电冰箱费、婴儿保温箱费、食品保温箱费和损坏公物赔偿以及水、电、气费等;
  (6)陪护费、陪床费、护工费、洗理费、药浴费、消毒费、理发费、洗涤费等;
  (7)门诊煎药费、中药加工费;
  (8)文娱活动费、报刊杂志费、健身活动费;
  (9)膳食费;
  (10)卫生餐具、脸盆、口杯、卫生纸、床单、枕套、扫床巾、尿布等一次性物品的费用;
  (11)肥皂水、清洗剂、垃圾袋、灭蚊药器等生活用品的费用;
  (12)其他生活服务费用。
  2、药品品种类
  (1)健字和营养滋补作用的药品;
  (2)部分可以入药的动物及动物脏器,干(水)果类;
  (3)用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泡制的各类酒制剂;
  (4)各类药品中的果味制剂、口服泡腾剂;
  (5)血液制品、蛋白类制品(特殊适应症与急救、抢救除外)。
  3、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1)各种美容如雀斑、粉刺、黑斑、疣、痤疮、祛斑、色素沉着与脱发(含斑秃)、白发、脱痣、穿耳、鞍鼻、隆胸、单眼皮改双眼皮、按摩美容等项目;
  (2)各种整容、矫形(脊髓灰质炎后遗症除外)和生理缺陷治疗,如割狐臭、补兔唇、正口吃、矫斜眼、切多指(趾)、包皮环切、“O"型腿、“X”型腿、屈光不正、视力矫正等手术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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