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一九七八年底以前参军的城镇退伍军人调资年限计算和高级中专毕业生分配当工人的是否列入较多增加工资范围问题给四川省人民政府的复文 你省一九八三年十二月十一日给国务院的电报和今年一月四日给国务院的报告,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由我部直接答复你们。
一、关于一九八三年十二月十一日来电中提出的一九七八年底以前参军,一九八三年九月三十日以前已是在册固定职工的城镇退伍军人,是否应扣除他们过去等待分配工作的时间来计算其是否属于调资范围的问题。鉴于过去几次调资时均按国家有关工龄的规定执行,即以其重新参加工作后的工作年限加上他们复员退伍前的军龄合并计算。因此,这次调资仍应按照过去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一月四日报告中提出的高级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分配当工人的,是否可以列入较多增加工资范围的问题。根据今年企业调整工资的政策规定,高级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分配当工人的不能列入较多增加工资的范围。关于这一问题,我部劳人薪【1983】498号文批复你省《关于地方企业调整工资实施方案和有关问题的报告》中,已经作了明确答复,请你们仍按此执行,并请做好有关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