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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四川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颁布日期】:2002-9-3
【法律文号】:川劳社险中心[2002]2号 【执行日期】:2002-9-3
四川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川劳社险中心[2002]2号
【字体: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聘用、辞职、辞退人员办理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关于完善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02]10号)精神,现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依法招聘人员及因辞职、辞退、终止劳动合同等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办理养老保险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新参加养老保险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计算办法
  符合川府发[1995]30号文件规定参保范围的机关事业单位,1995年10月底以前批准成立的,缴纳养老保险费从1995年10月起计算;1995年10月以后批准成立的,从批准成立之月起计算。
  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按照“以支定收,略有节余,部分积累,适当调剂”的原则根据参保单位人员结构情况按川人发[1996]9号文件规定确定。
  补缴养老保险费可按下列办法计算:
  1.以参保人员现行工资作为缴费基数计算补缴金额;
  2.以参保人员各时间段的工资作为缴费基数计算后,同时增加滞纳金或利息计算补缴金额。
  二、机关事业单位依法招聘人员参加养老保险处理办法
  1.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制内聘用的人员,由聘用单位为其办理养老保险,按川人工[1994]42号、43号文件规定执行的工资和津补贴之和作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征收养老保险费比例按所在单位执行的缴纳养老保险费比例执行。参加养老保险并按规定足额缴纳了养老保险费,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聘用单位按规定及时办理退休手续,经四川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社保中心)审核后,按现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费计算办法计发养老金。
  2.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制外聘用或采取各种用工形式使用并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以下简称编外聘用人员),由聘用单位和个人从聘用起薪之月起以单位确定的缴费工资按单位22%,个人4%(2001年12月底以前个人按3%)缴纳养老保险费。一旦缴费工资确定后,单位不得随意更改。今后,机关事业单位职业调整工资时,由省社保中心确定其增加缴费工资基数。编外聘用人员参加养老保险后,按规定连续缴纳养老保险费至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且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由省社保中心参照现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费计算办法计发养老金。
  各单位聘用编外人员后,应为聘用人员建立个人档案,参保时将所聘人员个人档案移交省机关事业社保咨询服务中心进行管理。
  聘用人员因流动、辞职、辞退、终止劳动合同等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按省劳动厅川劳险[1999]177号文件规定办理。
  三、原已在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养老保险人员流动后养老保险的处理办法
  1.参保职工流动到未参保单位的,用人单位按川劳险[1999]177号文件规定应及时为职工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并继续为其办理参加养老保险。
  2.因辞职、辞退、终止劳动合同等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在未找到新的工作岗位前,可以个人身份继续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同时将本人档案移交省机关事业社保咨询服务中心管理。本人有新的工作岗位后按川劳险[1999]177号文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3.以个人身份参加养老保险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和计发养老金按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办法执行。
  四、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于每年6月1日至7月31日期间一次性向省社保中心缴纳当上的养老保险费。逾期后每日加收2‰的滞纳金。逾期6个月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视为自动脱保,个人帐户记录的保险费部分,一次性退给本人,今后不得续保。
  五、聘用和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死亡的,其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处理按川劳险[1999]177号文件办理。
  六、聘用编外人员和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按有关规定向省机关事业社保咨询服务中心缴纳档案管理费。
  七、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和中央在川各部门凡未参加养老保险的聘用人员以和个人身份参保的人员,统一参加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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