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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劳动人事部工资局 【颁布日期】:1984-4-10
【法律文号】:劳人薪局【1984】11号(已失效) 【执行日期】:1984-4-10
劳动人事部工资局
劳人薪局【1984】11号(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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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职工在公安机关收容审查期间工资问题的处理意见

  关于国家职工在公安机关收容审查期间工资问题的处理意见

  公安部研究室三月二十日来函及转来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国家职工在公安机关收容审查期间工资问题的请示报告》均收悉,经研究,我们意见:国家职工在被公安机关收容审查期间按本人原工资的75%发给生活费(与停工津贴待遇相同);审查后,构不成刑事犯罪以及不给予任何行政纪律处分的,可以补发工资;如追究刑事责任或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不再补发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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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的紧急通知
·关于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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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建立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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