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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劳动人事部 财政部 【颁布日期】:1985-12-24
【法律文号】:劳人险[1985]14号 【执行日期】:1985-12-24
劳动人事部 财政部
劳人险[1985]14号
【字体:  
关于探亲假工资和探亲路费计算基数问题的函复

  关于探亲假工资和探亲路费计算基数问题的函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厅、局劳动局、人事局、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劳动局、人事局、财政局
      最近,有的地区和部门询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工作人员探亲假期工资和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如何计发。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工作人员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工资应按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之和计发。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之和的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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