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各行政事业单位,各国有、城镇集体、外商投资及城镇私营企业,各部属、省属驻汉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发[1999]262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扩大居民住房消费的通知》(武政[1999]98号)文件规定,为保障职工群众的住房公积金合法权益,推动我市房改由实物分配向住房货币化分配的顺利实施,现就调整1999年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度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调整1999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度 ⒈全市各行政、企业、事业单位均应执行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关于核定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度的规定,按1998年职工的月均工资总额乘以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核定1999年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从1999年9月1日起按新核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缴存。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当年的月缴存额为:新职工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的工资乘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今年9月1日前,已按1998年职工月均工资总额核定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缴存的依然有效。 ⒉允许有条件的单位,按今年7月1日调整收入分配增加工资后的新的工资总额,核定1999年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⒊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以后每年6月30日前,自行按上年的职工月均工资总额调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并按新的额度缴存住房公积金。 ⒋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企业内中方职工,原住房公积金的缴存额“按职工上年月均工资总额的80%乘以缴存比例”的规定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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