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有关企业工资改革人均增资幅度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等五个部门的劳人薪[1985]29号文件和劳动人事部劳人薪[1985]31号文件下发后,据反映,有的单位对两个文件中讲的“用于其它工资改革方面的部分,一般企业掌握在人均每年增加一个月平均标准工资以内,经济效益很好的企业,可以掌握在人均每年增加一个半月平均标准工资以内”理解不一。有的理解为一般企业掌握在人均全年计算增加相当于一个月平均标准工资以内,经济效益很好的企业,可以掌握在人均全年计算增加相当于一个半月的平均标准工资;也有的则理解为增加的一个月或一个半月平均标准工资可用在半年或三个月。我们认为,上述文件中的“人均每年增加”的提法不够准确,容易产生不同理解。正确的提法应当是“一般企业掌握在人均全年计算增加相当于一个月平均标准工资以内,经济效益很好的企业,可以掌握在人均全年计算增加相当于一个半月平均标准工资以内”。即不论企业从今年几月份开始进行工资改革,今年人均月增资水平,除改行新工资标准可用5元外,都只能按一个月或一个半月平均标准工资除以十二个月的得数安排增加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