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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 劳动人事部 【颁布日期】:1985-12-7
【法律文号】:劳人薪【1985】65号(已失效) 【执行日期】:1985-12-7
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 劳动人事部
劳人薪【1985】65号(已失效)
【字体:  
关于公安干警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

  关于公安干警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

  现将公安部制定的《关于公安干警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各级国家安全机关的干警、各级法院和检察院的法警、司法机关所属的劳改和劳教单位的干警,亦可按照公安干警的改革方案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依据文件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实施改革方案的补充规定,并抄报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和公安部备案。
  铁道、民航、交通、林业等部门公安干警,因在企业单位工作,可参照上述方案随同企业的工资制度改革进行。
  附:关于公安干警工资制度改革方案

              关于公安干警工资制度改革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的方针政策和关于公安干警工资低于军队、高于地方的指示精神,以及中央领导同志批准的关于公安干警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意见,结合公安机关的际情况,制定公安干警工资制度改革方案。
  一、公安干警工资制度改革的原则
  贯彻按劳分配,照顾基层,统筹兼顾,初步理顺工资关系,使干警的工资同本人的工作职务、责任和劳绩密切联系起来。
  二、公安干警工资制度改革的内容
  (一)工资结构:由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和奖励工资四个部分组成。
  (二)职务工资标准:比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工资标准,按照“职务对职务,标准对标准”合理地安排工资关系的原则拟定(见附表一、二、三、)。
  三、公安干警工资制度改革的范围
  各级公安机关在编在职干警列入这次公安干警工资制度改革的范围。
  下列人员不列入公安干警工资制度改革的范围:
  (一)各级公安机关的工勤人员;
  (二)公安机关的幼儿园、托儿所,招待所等附属单位,企业单位及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的职工。
  不列入公安干警工资制度改革的范围的人员,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和有关规定执行。
  四、公安干警职务工资的实施办法
  (一)公安干警套改新工资标准的办法;
  (1)根据公安干警工资“高于地方、低于军队”的精神,为了保持公安干警同国家机关同级人员的合理工资差距,这次采取以民警工资额加副食价格补贴、行政经费节支奖各五元(以下简称现行工资额)直接套入新拟公安干警工资基础工资加职务工资之和的办法。现行工资额六类工资区在132元(含132元以下的干警一九八二年六月底以前参加工作除表现很差和犯有严重错误的以外,还可以高套一级。具体套入的标准见表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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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律师资格考试办法(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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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新旧会计制度衔接问题的通知(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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