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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劳动人事部 【颁布日期】:1985-12-18
【法律文号】:劳人薪【1985】71号 【执行日期】:1985-12-18
劳动人事部
劳人薪【1985】71号
【字体:  
关于从一九八六年一月起增发工龄津贴、教龄津贴和护士工龄津贴的通知

  关于从一九八六年一月起增发工龄津贴、教龄津贴和护士工龄津贴的通知

  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劳人薪【1985】19号文件规定:“工龄津贴、教龄津贴和护士工龄津贴均按年度计算,从每年一月一日起增发。”请你们按上述规定,从一九八六年一月起,给实行这些津贴制度的职工,增发上述津贴,增发的津贴不计入20、30、50元的增资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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