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劳人薪【1985】19号文件规定:“工龄津贴、教龄津贴和护士工龄津贴均按年度计算,从每年一月一日起增发。”请你们按上述规定,从一九八六年一月起,给实行这些津贴制度的职工,增发上述津贴,增发的津贴不计入20、30、50元的增资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