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南建省筹备组)劳动人事厅(劳动局、人事局)、体改委(办)、经委、总工会,计划单列市、南京市、成都市劳动局、人事局、体改办、经委、部工会,国务院各有部、委、局,解放军总后勤部:
一九八八年二月一日四川省劳动人事厅、总工会、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以川劳人险(1988)002号文件印发的《关于国营企业实行承包租凭以后保障职工保险福利待遇的意见》中反映的问题,在其他一些地区也同样存在。我国现行的保险福利制度存在不少弊端,亟待进行改革,以逐步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保险福利体系和制度。但这项改革很复杂,又关系到广大职工群众的切身利益,必须有组织有步骤地进行。为了使国营企业,特别是国营小型工业和商业企业更好地推行承包、租凭等多种形式的经营责任制,并在实行经营方式转变时注意保障职工应该享受的保险福利待遇以调动职工的生产积极性,保证改革的顺利进行。现将四川省劳动人事厅等三个部门的上述意见转发给你们,供参考。
附件:四川省劳动人事厅、总工会、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关于国营企业实行承包租凭以后保障职工保险福利待遇的意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