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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财政部 劳动部 民族事务委员会 【颁布日期】:1955-10-6
【法律文号】:(55)中劳薪字189号(已失效) 【执行日期】:1955-10-6
财政部 劳动部 民族事务委员会
(55)中劳薪字189号(已失效)
【字体:  
关于企业回族职工伙食补助费的规定

  关于企业回族职工伙食补助费的规定

  关于国营及地方国营企业回族职工伙食补助费,由于过去没有统一规定,各部门各地区执行情况很不一致。在同一地区内有的企业有伙食补助,有的没有补助;有的补助多有的补助少。现特规定国营及地方国营企业回族职工伙食补助费原则上应比照国务院颁发的《中央级各机关1955年行政经费开支标准》的规定*办理,在企业成本中开支(包括在工资总额内)。但省(市)人民委员会如另有规定者,设在该省(市)境内的国营及地方国营企业均应比照当地(省、市)人民委员会的规定办理,以资一致。
  ──────
  *《关于中央国家机关行政经费的开支暂行标准》中规定:“信仰伊期兰教的工作人员,如机关内对他们的伙食没有设立专灶,又因路远不能回家用饭,必须在外边买吃的每人每月补助伙食费三元八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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