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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劳动部 【颁布日期】:1961-11-21
【法律文号】:(61)中劳薪字第124号(已失效) 【执行日期】:1961-11-21
劳动部
(61)中劳薪字第124号(已失效)
【字体:  
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升级、转正和定级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升级、转正和定级的通知的通知

  国务院今年十月三十一日发出了《关于职工升级、转正和定级的通知》,现在对于贯彻执行这一通知中,有关矿山、林区职工的升级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各地在具体安排金属矿、非金属矿职工升级工作的时候,除了对于升级面必须遵照国务院通知中的规定执行外,对其主要生产工人、辅助生产工人和基层干部的划分,可以参照劳动部、煤炭工业部今年八月十三日关于煤矿工人升级的联合通知中有关规定的精神来办理,切实注意安排好相互之间的合理关系。
  (二)石油矿职工的升级工作,可以按照石油工业部今年十一月十三日(61)石发人字第867号的补充通知,结合当地的具体情况办理。(石油工业部的补充通知已抄送各有关省、区人民委员会。)
  (三)林区职工的升级工作,可以按照林业部今年十一月十八日(61)林计劳张字第41号的补充通知,结合当地的具体情况办理。(林业部的补充通知已抄送各有关省区劳动厅、局。)
  矿山和林区的职工升级工作和各部门的职工转正、定级工作结束后,请你们专门加以总结,及时报送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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