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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劳动部 财政部 【颁布日期】:1992-8-11
【法律文号】:劳薪字【1992】33号 【执行日期】:1992-8-11
劳动部 财政部
劳薪字【1992】33号
【字体:  
印发关于提高企业一线艰苦岗位津贴标准的意见的通知

  印发关于提高企业一线艰苦岗位津贴标准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财政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劳动部门、财务部门: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搞好国营大中型企业,依据按劳分配原则,在工资分配上要“向苦、脏、累、险岗位和一线生产职工倾斜”的指示精神,我们在对企业一线艰苦岗位职工队伍和艰苦岗位津贴现状进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关于提高企业一线艰苦岗位津贴标准的意见》,国务院领导同志已经批准同意。现印发给你们,供参考。
  此件不要层层转发,供研究工作时使用。
  附:关于提高企业一线艰苦岗位津贴标准的意见

  关于提高企业一线艰苦岗位津贴标准的意见

  一、关于适当提高企业一线艰苦岗位津贴的指导思想
  (一)在企业工资分配中要坚持向苦、脏、累、险以及有毒有害岗位倾斜,向技术要求高、责任大、贡献大岗位倾斜,认真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合理调整企业内部各类人员的工资关系,以达到提高劳动生产率和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
  (二)要坚持以岗位劳动测评为基础,以加强宏观调控为前提,主要根据艰苦岗位的劳动强度、劳动条件等因素,在正确区分劳动差别的前提下调整艰苦岗位津贴。对一些不合理的,平均发放的津贴、补贴要清理整顿。在实施中必须坚持严格考核,坚持上岗则有、下岗则无的原则,真正鼓励职工在艰苦岗位积极劳动。
  (三)坚持思想教育和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要从政治上、生活上、工资分配上等各方面关心一线职工。
  (四)因地制宜,不搞一刀切。鉴于全国经济发展不平衡,各地区、行业差别较大,加之提高艰苦岗位津贴标准的工作又较复杂,因此,应坚持统一指导、循序渐进、区别对待、分步解决的原则。对于企业,要在搞好定编定员、严格界定艰苦岗位范围、标准的前提下,核定其艰苦岗位津贴总量,让企业从实际出发用好用活、自主分配,以利于深化企业工资制度改革。
  二、关于提高艰苦岗位津贴标准的具体方案
  为了适应当前经济发展和企业实际情况的需要,拟在国家原来批准的各行业艰苦岗位津贴标准的基础上,适当提高津贴标准。此项工作,应根据各地区、行业的实际情况,同时考虑国家财力和企业的负担能力,区别对待,分步实施。拟先在少数原岗位津贴标准过低,且有一定资金负担能力,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方向,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地位重要的行业中实施,然后再逐步展开。初步设想,今年拟先在化工、冶金、有色、煤炭等行业实施,明年再扩大到建筑、建材、石油、船舶、林业、纺织等行业,争取在一九九三年全部完成该项工作。为了扎实、细致地完成调整艰苦岗位津贴标准的任务,需统筹考虑并做好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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