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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国家经济委员会 公安部 国家劳动总局 全国总工会 【颁布日期】:1981-12-14
【法律文号】:(81)劳总劳字105号(已失效) 【执行日期】:1981-12-14
国家经济委员会 公安部 国家劳动总局 全国总工会
(81)劳总劳字105号(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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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上海市整顿企业劳动纪律有关文件的通知(摘录)

  关于转发上海市整顿企业劳动纪律有关文件的通知*(摘录)

  现将上海市关于整顿企业劳动纪律的试点工作情况和对违反劳动纪律的职工进行处理的试行意见转发给你们,供整顿企业劳动纪律时研究参考。
  目前,企业劳动纪律松弛,是一个带普遍性的问题。中央和国务院领导同志多次指示要狠抓企业劳动纪律的整顿工作。这对维护企业的生产、工作秩序,推行经济责任制和提高劳动生产率都有重要意义。
  整顿劳动纪律要以教育为主,贯彻执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所有企业都要经常对职工进行遵纪守法的教育。对自觉遵守劳动纪律的职工,应予表扬和奖励。对违反劳动纪律的职工,要耐心进行教育,帮助他们转变过来。对少数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又屡教不改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适当的行政处分。开除职工,应持慎重态度,要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征得工会同意,并抄报当地劳动部门备案。
  被开除或除名的职工,家在其他城市,需要迁回的,有关单位应事先同迁入地公安、劳动部门联系后,凭有关证件,准予入户,按城市待业人员对待。需回北京、上海、天津三市的,要严格控制。
  整顿劳动纪律是关系到企业生产和职工队伍建设的一件大事,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互相配合,共同抓好这项工作。可选择领导班子强、企业管理基础好、生产任务正常的企业先行试点,取得经验后,再逐步铺开。争取经过整顿,使企业劳动纪律有比较明显的改善。
  整顿企业劳动纪律要同加强企业的政治工作,改善经营管理和建立经济责任制等工作结合起来进行。企业单位要通过整顿劳动纪律,制订厂规、厂纪,建立和健全有关规章制度,并严格按照执行。

  附:

  上海市关于对本市国营企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职工进行处理的试行意见
  (一九八一年九月)

  根据一九八0年九月二日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关于扩大企业自主权试点工作情况和今后意见的报告》,以及一九八一年五月二十日国家经委和国家劳动总局等联合发出《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扩权文件、巩固提高扩权工作的具体实施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处理本市国营企业中违反劳动纪律的职工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试行意见:
  一、企业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教育职工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政策,遵守社会公德,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积极完成生产(工作)任务。对于一贯遵守劳动纪律,积极工作的职工,要给予表扬和奖励。对于违反劳动纪律,消极怠工的职工,要给予批评教育,屡教不改的,要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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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的决议[失效]
·社会保险财务制度(试行)[失效]
·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通知[失效]
·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律师资格考试办法(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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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省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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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本市企业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职工的定期伤残抚恤金和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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