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沿海各港口装卸工人实行计件工资制度中几个问题的通知 遵照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为了进一步调动装卸工人的劳动积极性,提高装卸效率,以迅速解决当前各港口的压船问题,特对港口装卸工人实行计件工资制度中的几个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沿海各港口的装卸工人的计件工资,可以按照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国家劳动总局一九八0年四月(80)劳总薪字第80号文件颁发的《国营企业计件工资暂行办法(草案)》中,关于“在保持劳动定额先进合理的前提下,可不限制工人的计件超额工资”的规定执行,不限制计件工人的超额工资。
二、装卸工人的计件工资和计件超额工资,应该列入企业的生产成本,实行利润留成的企业也改为列入成本中开支,原在企业利润留成中提取的这部分奖金不再提取。
三、要认真贯彻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并重的方针,在实行无限制的计件工资时,应特别加强对职工的政治思想教育工作,注意兼顾国家、企业、个人三者的利益;注意抓好企业的经营管理,包括劳动定额管理工作,以充分发挥计件工资对生产的促进作用,提高经济效果。
各地劳动、财政部门应积极配合交通部门,认真贯彻上述规定,搞好装卸工人的计件工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