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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劳动部 财政部 【颁布日期】:1988-4-30
【法律文号】:劳字[1988]23号(已失效) 【执行日期】:1988-4-30
劳动部 财政部
劳字[1988]23号(已失效)
【字体:  
关于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直属企业固定职工离退休费用统筹问题的复函

  关于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直属企业固定职工离退休费用统筹问题的复函

      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
          你公司《关于直属企业离退休费用试行系统统筹的请示》([88]中建人字第112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你公司直属企业国内流动施工频繁并承揽国外施工任务的特点,同意你公司全民所有制固定职工离退休费用暂时按系统试行统筹。
      你公司制定的《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直属企业离退休费用统筹试行办法》,我们原则同意。请你们认真作好组织实施工作。

      附:直属企业离退休费用试行系统统筹的请示
      
      劳动人事部、财政部
          我总公司直属企业跨省、市流动施工和核算,劳保费用是按工程项目所在地规定的预算定额提取的,加之各地预算定额规定的劳保取费标准不一,因此,参加地方统筹有困难。
      根据直属企业国内流动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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