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化企业劳动人事、工资分配、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经委(计经委)、体改委、人事厅(局)、总工会,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特别是企业内部各项制度改革的深入,企业劳动人事、工资分配和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取得了一定成效,对调动广大职工积极性,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提高企业经济效益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从整体看,企业内部“铁交椅”、“铁饭碗”和“铁工资”的弊端没有完全破除,影响了职工主人翁责任感和积极性的充分发挥。深化企业劳动人事、工资分配和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在企业内部真正形成“干部能上能下,职工能进能出,工资能升能降”的机制,成为当前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的重要任务。根据中央工作会议关于搞好国营大中型企业的要求,现对深化企业劳动人事、工资分配和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按照国务院《关于停止对企业进行不必要的检查评比和不干预企业内部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1】65号)精神,对近几年制订的各种涉及企业的法规、政策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凡不符合《企业法》及国家有关搞好企业规定的内容,应予修订或废止。已明确放给企业的权利,由于具体政策不落实或客观条件不具备而无法实施的,要通过加强政府部门的协调和服务抓紧创造条件,采取措施落实。根据政企分开和“两权”适当分离的原则,企业有权根据生产、工作的实际需要确定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各有关部门不得向企业硬性规定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的比例。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坚决制止不必要的检查、评比、达标、升级、鉴定、考试等活动,使企业专心致志地抓好生产经营。
二、切实加强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制,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企业要把承包合同规定的各项指标层层落实到车间、科室、班组和个人,要做到职权清楚,责任落实,考核严格,奖惩分明。要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制订和完善厂规厂纪,坚持从严治厂。对经营管理不善给国家造成损失的经营者,要追究责任。对违反厂规厂纪的职工,按相应规定严肃处理。加强企业管理,特别是质量管理和现场管理,积极调整产品结构,推动企业技术进步,切实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企业主管部门要制订和完善科学合理的定员定额标准和管理规范,为企业搞好管理提供依据,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
三、改革企业人事制度,企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要逐步实行聘任制。上级主管部门对企业的干部管理要坚持管人与管事相统一,责任与权力相统一的原则,重点是管好企业领导干部,对其他干部主要由企业管理。要通过引入竞争机制,公开考核,聘任上岗,逐步打破干部和工人的身份界限。今后,企业原有固定干部身份的人员和统配人员都要实行聘任制,签订聘任合同,不符合聘任条件以及解聘人员要另行安排岗位或在厂内待业,工资、福利待遇均随岗位变动。从工人中选拔干部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聘用制,真正做到能上能下,在什么岗位,享受什么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