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军队编内工人退休、退职工作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一九七八年六月二日国发104号《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为做好军队编内工人退休、退职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军队编内工人退休、退职,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暂行办法执行。工人退休、退职,应由师以上单位审查批准。
二、编内工人退休、退职后,如果生产(工作)需要,可以择优招收其一名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参加工作。
1.招收的条件、范围、办法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规定办理。
2.招收退休、退职工人子女,由师以上单位审查批准后,报请当地劳动部门办理招收手续。
3.被招收的子女,应安排在其父(母)退休、退职的单位工作,仍列为在编工人。如该单位安排确有困难,由军以上单位调剂解决,但要在工作有了安排后,再进行招收。
三、工人退休、退职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牵涉面广、细致复杂的工作,各单位一定要加强领导,有计划、有步骤地分期、分批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