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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国家计划委员会 国家经济委员会 国家劳动总局 【颁布日期】:1980-4-1
【法律文号】:(80)劳总薪字80号 【执行日期】:1980-4-1
国家计划委员会 国家经济委员会 国家劳动总局
(80)劳总薪字80号
【字体:  
关于试行国营企业计件工资暂行办法(草案)的通知

  关于试行国营企业计件工资暂行办法(草案)的通知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原则,调动广大职工的劳动积极性,促进社会主义生产建设的发展,我们起草了《国营企业计件工资暂行办法(草案)》,现发给你们,请根据本办法第一、三两条所规定的条件和应达到的要求,选择具备条件的企业试行。对已经实行计件工资制的企业,应进行一次清理,凡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要限期进行整顿。整顿不好的,应停止执行。试行中有何经验和问题,望及时函告我们。

  附:
  国营企业计件工资暂行办法(草案)
  (一九八0年四月一日)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原则,调动广大职工的劳动积极性,提高劳动生产率,促进企业必善经营管理,以利于加速社会主义生产建设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企业实行计件工资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生产任务饱满,原材料、燃料、动力供应和产品销路比较正常;
  (二)制定有先进合理的劳动定额、严格的计量标准和质量标准;
  (三)企业管理制度(如生产原始记录、计量统计、检查验收、经济核算等)比较健全。
  二、企业在具备实行计件工资制的条件下,对于适宜于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工人,都可以实行计件工资制。
  三、企业在实行计件工资制的过程中,必须保证达到产品质量标准,不超过物资消耗定额,并使单位产品成本和工资成本有明显的降低。如果由于实行计件工资制而降低了产品质量、超过物资消耗定额或提高单位产品成本和工资成本的,应即停止实行。同时,企业领导应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并追回不应发给工人的计件工资。
  四、企业实行计件工资制,必须加强劳动定额的管理工作。凡是企业主管部门制定有统一劳动定额的,应按统一劳动定额执行;没有统一劳动定额的,可以由企业自行制定,但应在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能执行。
  不论是企业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劳动定额或企业自行制定的劳动定额,都应当经常保持先进合理的水平。一般的应半年到一年审查修改一次。在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则应适时地进行修改:
  (一)产品或原材料规格有重大变化的;
  (二)生产设备、工具及工艺操作规程有重大变化的;
  (三)工作场地、地质条件有显著改变的;
  (四)个别定额水平显著偏低偏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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