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野外工作津贴地区分类问题给河南、湖北、湖南、贵州省劳动局(厅)、地质局的复函 关于调整野外工作津贴地区分类问题给河南、湖北、湖南、贵州省劳动局(厅)、地质局的复函
国务院国发〔1980〕193号文批转国家劳动总局、地质部《关于调整地质勘探职工野外工作津贴的报告》下达后,你们报来关于调整毗邻地区野外津贴地区分类的意见,经我们研究,同意对一些地区作适当调整(你省调整的地区详见附表)。调整地区后的津贴标准,从文件下达之月起执行。
附表:
河南省调整野外津贴地区分类表(略)
湖北省调整野外津贴地区分类表(略)
湖南省调整野外津贴地区分类表(略)
贵州省调整野外津贴地区分类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