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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国家体改委 民政部 劳动部 【颁布日期】:1991-4-11
【法律文号】:民办发[1991]9号 【执行日期】:1991-4-11
国家体改委 民政部 劳动部
民办发[1991]9号
【字体:  
关于城镇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分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改委(办)、民政厅(局)、劳动厅(局),各计划单列市体改委(办)、民政局、劳动局:
      改革和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当前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这项工作的开展,对于促进我国城乡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与稳定,应付养老高峰的压力,落实计划生育的国策,有重大意义。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国城乡社会保险事业的宏观管理,根据1990年国务院第111次总理办公会议关于城镇社会保险主要由劳动部负责、农村社会保险由民政部负责的决定,经研究,现具体分工如下:
      凡城镇户口并由国家供应商品粮的国营、集体、“三资”和私营企业职工及其他劳动者的养老保险由劳动部负责,凡非城镇户口且不由国家供应商品粮的公民(含乡镇企业职工)的社会养老保险由民政部负责。各地城镇和农村的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请分别按照劳动部和民政部的安排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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