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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民政部 财政部 国家劳动总局 【颁布日期】:1979-8-24
【法律文号】:民发〔1979〕51号 【执行日期】:1979-8-24
民政部 财政部 国家劳动总局
民发〔1979〕51号
【字体:  
关于国营农牧场和劳改农场精减退职的老弱残职工是否由民政部门办理原标准工资百分之四十救济问题给黑龙江省民政局、财政局、劳动局的批复

  关于国营农牧场和劳改农场精减退职的老弱残职工是否由民政部门办理原标准工资百分之四十救济问题给黑龙江省民政局、财政局、劳动局的批复*

  你省民政局七月十二日的报告收悉。关于国营农场和劳改农场精减退职的老弱残职工是否由民政部门办理原标准工资百分之四十救济的问题,经我们与公安部、农垦部等有关部门联系,认为:国营农牧场和劳改农场的正式职工(刑满就业人员除外)与国家其它事业单位正式职工一样,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享受本人原标准工资百分之四十的救济。
  ──────
  *此件抄送各省、市、自治区民政局、财政局、劳动局,公安部、农垦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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