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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民政部 财政部 劳动人事部 【颁布日期】:1987-4-2
【法律文号】:民【1987】优字15号 【执行日期】:1987-4-2
民政部 财政部 劳动人事部
民【1987】优字15号
【字体:  
关于调整特、一等革命残废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特、一等革命残废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护理费的特、一等革命残废人员(包括革命残废军人、残废人民警察、残废工作人员、参战残废民兵民工),其护理费标准,可参照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劳人老【1986】16号《关于调整离退休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的规定进行调整。
  调整在乡的特、一等革命残废人员护理费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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