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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铁道部部属各单位,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参谋部军务部、总后勤部司令部、生产管理部,开警总部警务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根据劳动部《关于制定〈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的通知》(劳部发[1994]185号)精神,按照劳动部、铁道部1997年颁发的《铁路职业技能标准(试行)》中电力机车副司机等10个工种(即:1、电力机车副司机;2、内燃机车副司机、3、电力机车钳车;4、内燃机车钳工;5、制动员(长);6、车辆钳车;7、制动钳工;8、桥梁工;9、线路工;10、信号钳工)的标准,劳动部、铁道部联合组织制定了《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电力机车副司机等10个工种)》(考核大纲),现颁发试行。 一九九七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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