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劳动部 【颁布日期】:1997-2-27
【法律文号】:劳部发[1997]55号 【执行日期】:1997-2-27
劳动部
劳部发[1997]55号
【字体:  
劳动部、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经贸委(经委、计经委)、技术监督局: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安全与健康的重要条件,其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身体健美操康和生命安全。全国劳动防护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调查发现,目前安全网的生产和销售存在很多问题。1996年安全网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的合格率仅为65.3%,大量伪劣安全网进入市场。同时其它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久质量也有较大问题。为贯彻实施《劳动法》和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提高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质量,保障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级技术监督部门要将查处生产、销售无生产许可证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列入1997年查处的重点。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共同抓好这项工作。在查处中要坚决克服地方保护主久,按照查处无证产品的有关法规开展工作。
  二、已获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必须加强质量管理,杜绝不合格的产品出厂。国家技术监督和劳动部将进一步加强对获证生产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企业的监督管理,酌情增加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的频次和数量;各省级技术监督部门会同当地劳动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内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的监督抽检,抽查不合格的获证企业按《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严肃处理。
  三、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经营的管理,严格执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经营制度,凡销售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非定点经营单位要坚决取缔。
  四、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将劳动防护用品列入劳动安全卫生日常监督检查的项目,督促、指导用人单位按规定选购、发放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在1997年全国“安全生产周”活动期间或前后,要对有关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单位(包括建筑工地)进行一次检查,对使用假冒伪劣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要查明情况,按劳动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有关条款严肃处理。
  五、各省级劳动行政部门、技术监督部门在1997年底将本地区贯彻执行本通知的情况报劳动部和国家技术监督局。
  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国家 法规
·关于印发《关于γ射线探伤装置的辐射安全要求》的通知
·关于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生命线工程和特种设备安全保障关键技术与工程示范”重点项目课题牵头承担单位评审结果的公告
·关于印发《锅炉司炉人员考核管理规定》的通知
·关于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加强城市照明管理促进节约用电工作的意见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用防护用品采购管理的通知
·关于中国水电工程顾问集团公司2002年工效挂钩方案的复函
·关于实施《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停止收取供(配)电工程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
·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卫生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锅炉司炉人员考核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电站锅炉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颁发《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的通知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修改《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锅炉制造许可证级别的通知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劳动保障维权在线咨询

相关劳动保障新闻
相关劳动法解析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