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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1-9-19
【法律文号】:冀劳社[2001]70号 【执行日期】:2001-9-19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冀劳社[2001]70号
【字体:  
关于实行《就业失业登记证》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中“坚持城乡统筹就业的改革方向,推动城乡劳动力市场逐步一体化”和《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十五”期间农村劳动力就业工作的意见》(冀字[2001]46号)中“抓紧建立和完善城乡统一的就业制度,实行城乡统一的就业证书”要求,本着“提高工作效率、减轻求职者负担”的原则,充分开发利用劳动力资源,加强劳动就业服务,提高城乡劳动力就业率,现就我省城乡劳动力实行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就业证》)的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就业证》的适用范围
       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的城乡劳动力、到本省辖区内各类用人单位就业的劳动者(含各类失业人员和省外劳动力),必须领取《就业证》。
       二、领取《就业证》的程序
       (一)初次就业的初、高中毕业生达到就业年龄而未继续升学的,持身份证、毕业证等必备证件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就业训练机构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认可的其他就业训练机构参加就业前训练,训练合格后填写《河北省劳动者求职录用登记表》、领取《就业证》,由工作人员在就业训练情况栏进行记载。
       (二)凡要求到本省辖区内就业的各级各类大中专毕业生、研究生和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持身份证、毕业证等必备证件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其授权的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登记,填写《河北省劳动者求职录用登记表》,领取《就业证》。
       (三)有就业要求的复转军人,持身份证和证明原身份的有关证件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其授权的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登记,填写《河北省劳动者求职录用登记表》,领取《就业证》。
       (四)有就业要求的其他劳动者,持身份证和户口所在地居委会证明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其授权的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登记,填写《河北省劳动者求职录用登记表》,领取《就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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