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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中央组织部 国家经委 【颁布日期】:1996-6-6
【法律文号】:国经贸培[1996]382号(已失效) 【执行日期】:1996-6-6
中央组织部 国家经委
国经贸培[1996]382号(已失效)
【字体:  
“九五”期间全国企业管理人员培训纲要

                            二、培训任务和要求
  1.岗位适应性短期培训
    企业管理人员每年都要参加岗位适应性短期培训,脱产培训时间不应少于7天,并成为制度。培训内容:一是国家经济体制改革中,涉及企业的重点问题和新出台的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二是企业改革、企业管理和发展等方面年度任务、措施及相应的知识。
  2.工商管理培训
  “九五”期间对企业管理人员要普遍进行一次工商管理培训。这是企业转机建制,适应“两个转变”的迫切需要,也是企业领导人员驾驭企业走向市场的基础性培训。
    培训内容是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方针政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企业经营战略、现代企业组织与管理、领导科学、市场营销、企业财务会计、人力资源开发、国际贸易、经济法等方面的知识。要根据实际需要,采取案例教学、研讨和课堂讲授等多种培训方式,强化专业训练,侧重于把成熟的技术和管理规范变成现实的经营管理能力。
    工商管理培训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分级实施,国家经贸委负责制定指导性教学计划,并推荐教材。
    国有企业,特别是大中型企业领导人员及其后备人员“九五”期间都应参加不少于3个月的工商管理培训,按企业隶属关系,由各级经贸委同组织、人事部门作出规划并组织实施,国家经贸委着重抓好国务院重点联系的1000户国有大型企业领导人员的培训。
     工商管理培训须在经过认定的院校(中心)脱产进行,也可采取半脱产或在职等多种培训形式。学员按教学计划完成学业,参加考试、考核合格者,由培训院校发予“工商管理培训证书”。
    按照党的十四届三中会全《决定》关于“实行学历文凭和职业资格两种证书制度”的精神,在部分国有企业进行“工商管理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试点,开展“工商管理职业资格培训”,实行国家统一考试,考试合格者由国家颁发“工商管理职业资格证书”,这种“资格证书”作为企业、有关机构聘任或任命管理人员的“职业资格”证明,是聘用或任命管理人员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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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的决议[失效]
·社会保险财务制度(试行)[失效]
·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通知[失效]
·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律师资格考试办法(已废止)
·关于加强对举办职业技能鉴定业务培训班管理的通知
·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当行政被告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国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已废止)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的紧急通知
·关于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的紧急通知
·关于印发《茧丝价格和流通管理办法》的通知(已废止)
·关于印发《关于1998年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新旧会计制度衔接问题的通知(失效)
·劳动部关于建立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失效)
·劳动部关于建立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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