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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专业管理人员职业资格培训 财会、法律、审计、统计、安全等专业人员按照有关部门要求进行专业管理培训,经考试、考核通过,取得专业职业资格证书或培训证书;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按要求继续认真进行,根据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国家经贸委将与有关部门配合增设新的专业人员培训和考核。 4.进一步提高企业管理人员的文化教育水平。 大中型企业厂级管理人员一般应达到大专以上学历、小型企业厂级和大中型企业中层管理人员达到中专以上的学历。国有大中型企业在注意培养一批跨世纪的高层次后备管理人才,遴选一批年龄在35岁左右,有较高学历和实践经验的管理人员接受工商管理硕士教育,有条件的也可选派到国外接受培训或学历教育。 5.开拓新的国际合作项目和渠道 按照注重实效的原则,继续开展国内与短期出国结合的培训;继续与国外有关机构或大学合作举办多种形式的培训。配合企业管理和培训工作的需要,做好智力引进工作,做好消化、吸收工作;建立、完善出国培训效果评估制度,及时推广成功经验。 三、政策及措施 1.政府主管部门要转变职能,实行宏观管理,主要是做好统筹规划、政策引导、法规制定、监督检查、总结交流、通报信息、提供服务等工作。 行业主管部门主要是抓好各级行业性管理人员职业资格标准制定、培训考核标准制定与师资、教材的建设工作。 推动企业自主培训,初步建立企业自主培训运行机制。企业要根据自身管理人员素质情况和经营发展目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培训规划和计划,安排好政府对本企业厂级(公司)领导者及后备人员的培训,组织好中层及中层以下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和考核。要有相应负责培训的机构,保证培训工作的开展,要结合企业劳动、人事、工资制度改革,逐步建立“先培训、后上岗”的制度和培训、使用、待遇相结合的配套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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