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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中央组织部 国家经委 【颁布日期】:1996-6-6
【法律文号】:国经贸培[1996]382号(已失效) 【执行日期】:1996-6-6
中央组织部 国家经委
国经贸培[1996]382号(已失效)
【字体:  
“九五”期间全国企业管理人员培训纲要

   3.专业管理人员职业资格培训
    财会、法律、审计、统计、安全等专业人员按照有关部门要求进行专业管理培训,经考试、考核通过,取得专业职业资格证书或培训证书;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按要求继续认真进行,根据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国家经贸委将与有关部门配合增设新的专业人员培训和考核。
  4.进一步提高企业管理人员的文化教育水平。
    大中型企业厂级管理人员一般应达到大专以上学历、小型企业厂级和大中型企业中层管理人员达到中专以上的学历。国有大中型企业在注意培养一批跨世纪的高层次后备管理人才,遴选一批年龄在35岁左右,有较高学历和实践经验的管理人员接受工商管理硕士教育,有条件的也可选派到国外接受培训或学历教育。
  5.开拓新的国际合作项目和渠道
  按照注重实效的原则,继续开展国内与短期出国结合的培训;继续与国外有关机构或大学合作举办多种形式的培训。配合企业管理和培训工作的需要,做好智力引进工作,做好消化、吸收工作;建立、完善出国培训效果评估制度,及时推广成功经验。
                     三、政策及措施
  1.政府主管部门要转变职能,实行宏观管理,主要是做好统筹规划、政策引导、法规制定、监督检查、总结交流、通报信息、提供服务等工作。
     行业主管部门主要是抓好各级行业性管理人员职业资格标准制定、培训考核标准制定与师资、教材的建设工作。
     推动企业自主培训,初步建立企业自主培训运行机制。企业要根据自身管理人员素质情况和经营发展目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培训规划和计划,安排好政府对本企业厂级(公司)领导者及后备人员的培训,组织好中层及中层以下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和考核。要有相应负责培训的机构,保证培训工作的开展,要结合企业劳动、人事、工资制度改革,逐步建立“先培训、后上岗”的制度和培训、使用、待遇相结合的配套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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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的决议[失效]
·社会保险财务制度(试行)[失效]
·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通知[失效]
·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律师资格考试办法(已废止)
·关于加强对举办职业技能鉴定业务培训班管理的通知
·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当行政被告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国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已废止)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的紧急通知
·关于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的紧急通知
·关于印发《茧丝价格和流通管理办法》的通知(已废止)
·关于印发《关于1998年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新旧会计制度衔接问题的通知(失效)
·劳动部关于建立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失效)
·劳动部关于建立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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