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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中央组织部 国家经委 【颁布日期】:1996-6-6
【法律文号】:国经贸培[1996]382号(已失效) 【执行日期】:1996-6-6
中央组织部 国家经委
国经贸培[1996]382号(已失效)
【字体:  
“九五”期间全国企业管理人员培训纲要

    2.要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企业干部培训制度,坚持定期培训国有大中型企业领导干部,坚持对经营管理人员学习情况进行认真考试、考核,并把考试、考核结果作为任用领导人员的重要依据之一。
    3.保证培训资金。对培训基地的教学、行政、基建、科研等经费要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并随国民经济发展逐年增加,各教育主管部门应积极支持各经济管理干部院校、企业管理培训中心和企业建立的培训基地的发展,各企业要按照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职工教育工作的决定》精神,保证用于企业职工培训的经费不少于工资总额的1.5%,鼓励多渠道筹措培训经费,欢迎海内外人士对企业培训投资和赞助。
  4.杜绝“乱办班、乱收费、乱发证”现象。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办班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4]84号)规定,跨部门、跨地区、跨行业抽调企业管理人员参加培训,必须经过同级经贸委的统一协调。
                        四、培训基地、师资和教材建设
  1.“九五”期间,各地区、各部门经济管理干部院校、企业管理培训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和企业培训基地的建设,要坚持稳定规模、提高质量、发挥优势、办出特色的方针。
     要坚持面向企业,直接、有效地为企业服务的培训方向,以岗位适应性短期培训和工商管理培训为主要任务,进行工商管理职业资格培训试点,同时继续开展必要的在职职工继续教育和学历教育。
  2.要深化院校(中心)以教学改革为重点的劳动人事,后勤服务等内部体制的改革。
    院校(中心)要坚持以培训教学为主,同时开展科研、咨询、信息等服务。可采取联合办学,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参与培训院校(中心)的建议,做到互惠互利,共同发展。
  3.各部门和各地经贸委要重点抓好一所经济管理干部学院(中心),作为主要培训基地 ,要严格按《企业管理培训中心暂行管理办法》(国经贸培[1995]68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培训中心的管理,被认定进行工商管理培训的院校(中心)要保证教学质量,严格考试制度,按要求完成培训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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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的决议[失效]
·社会保险财务制度(试行)[失效]
·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通知[失效]
·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律师资格考试办法(已废止)
·关于加强对举办职业技能鉴定业务培训班管理的通知
·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当行政被告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国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已废止)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的紧急通知
·关于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的紧急通知
·关于印发《茧丝价格和流通管理办法》的通知(已废止)
·关于印发《关于1998年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新旧会计制度衔接问题的通知(失效)
·劳动部关于建立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失效)
·劳动部关于建立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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