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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中央组织部 国家经委 【颁布日期】:1996-6-6
【法律文号】:国经贸培[1996]382号(已失效) 【执行日期】:1996-6-6
中央组织部 国家经委
国经贸培[1996]382号(已失效)
【字体:  
“九五”期间全国企业管理人员培训纲要

  4.企业应抓好员工培训机构的建设,企业员工培训机构是企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不能视为企业”办社会“单位在企业改革中剥离。中小型企业可以采取委托培训院校办学或联合办学等形式开展培训。
  5.认真贯彻《教师法》,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各培训基地要有计划地对师资进行定期培训,并建立教师定期到企业调查、实习等制度,提高教师政治、业务素质和教学水平。巩固和发展专兼结合的师资队伍,落实《教师法》赋予的待遇和地位。
  6.加强教材建设。编写教材要坚持针对性、实用性、准确性和及时性原则。积累和编写工商管理培训案例教材;对短期适应性培训可采用专题报告、录音、录像等多种形式,可结合国情引进部分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有关管理参考教材。
     国家经贸委组织建立企业”工商管理培训“和”工商管理职业资格培训“的教学案例库和考试题库。
                            五、组织领导与分工
   1.各级党委、政府要把企业管理人员培训工作作为”九五“期间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作为深化企业改革、搞好国有企业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对企业培训工作的领导。
  2.培训工作实行国家统一规划、行业指导、企业自主培训、中央和地方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在管理和组织实施中,原则上按企业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考虑到行业特点和就近培训的需要,经部门和地方协商后,也可跨行业,跨地区进行。
       国家经贸委归口管理全国企业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指导经济管理干部院校和企业管理培训中心的有关业务建设。工商管理职业资格培训的试点工作由国家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统一部署 。
      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行业总(协)会负责所属企业管理人员培训的规划、指导和企业领导人员培训的实施工作并对专业人员的培训进行指导。
      各地区企业管理人员培训工作,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由各地经贸委统一规划协调和组织实施,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可按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的培训要求自行组织培训。
      企业厂(公司)级领导的培训,原则上由各地区、各部门按国家统一要求组织培训;中层以下管理人员由企业自主培训,政府指导;特殊岗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无主管部门的企业应参加本地区经贸委组织的培训。
   3.各级组织和人事部门要把企业管理人员的培训纳入各地区、各部门的干部培训规划,并会同经济综合部门督促和组织企业现职管理人员参加培训,同时推荐、选拔后备人员参加培训,并注意培训与使用相结合。
  4.乡镇企业和三资企业可参照本纲要精神开展培训工作,各经济管理干部院校(中心)和企业培训机构要积极为其提供培训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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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的决议[失效]
·社会保险财务制度(试行)[失效]
·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通知[失效]
·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律师资格考试办法(已废止)
·关于加强对举办职业技能鉴定业务培训班管理的通知
·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当行政被告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国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已废止)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的紧急通知
·关于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的紧急通知
·关于印发《茧丝价格和流通管理办法》的通知(已废止)
·关于印发《关于1998年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新旧会计制度衔接问题的通知(失效)
·劳动部关于建立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失效)
·劳动部关于建立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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