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根据《关于实行海关工作人员津贴和海关辑私船员出海津贴问题的通知》(人薪发[1995]113号)和人事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下达海关总署实行海关工作人员津贴增加工资指标的通知》(人计发[1995]148号),现将你单位实行海关工作人员津贴增加工资指标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海关工作人员津贴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实行,随文下达给你单位的增资指标,请严格掌握,从紧安排,不得突破。 二、实行海关工作人员津贴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渠道开支。海关系统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津贴标准和实施办法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标准,扩大执行范围。 三、海关系统各单位应主动与当地人事计划部门联系,在人事计划部门支持下做好实行海关工作人员津贴的增资工作;同时人事计划部门要与海关系统各单位密切配合,切实保证实行海关工作人员津贴增资控制在国家计划之内。 附件:海关系统各单位实行海关工作人员津贴增加工资指标(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