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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人事部 海关总署 【颁布日期】:1996-1-8
【法律文号】:人发[1996]8号 【执行日期】:1996-1-8
人事部 海关总署
人发[1996]8号
【字体:  
人事部海关总署关于下达海关系统各单位实行海关工作人员津贴增加工资的指标的通知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根据《关于实行海关工作人员津贴和海关辑私船员出海津贴问题的通知》(人薪发[1995]113号)和人事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下达海关总署实行海关工作人员津贴增加工资指标的通知》(人计发[1995]148号),现将你单位实行海关工作人员津贴增加工资指标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海关工作人员津贴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实行,随文下达给你单位的增资指标,请严格掌握,从紧安排,不得突破。
    二、实行海关工作人员津贴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渠道开支。海关系统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津贴标准和实施办法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标准,扩大执行范围。
    三、海关系统各单位应主动与当地人事计划部门联系,在人事计划部门支持下做好实行海关工作人员津贴的增资工作;同时人事计划部门要与海关系统各单位密切配合,切实保证实行海关工作人员津贴增资控制在国家计划之内。
    附件:海关系统各单位实行海关工作人员津贴增加工资指标(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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