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晋升工资档次办法的通知》(人薪发[1995]150号),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晋升工资档次要在严格考核的基础上,从1995年10月1日起实施,现将增资指标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定下达的各地区、各部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晋升工资档次增资指标(十五个月、含事业单位标准工资构成中30——40%的津贴部分),由各地区、各部门统筹安排使用,并列入一九九六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总额计划。 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晋升工资档次增资指标为专项增资指标,不得挪作他用,要严格执行人薪发[1995]150号文件的规定,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在国家下达的增资指标以外自行决定增加工资。 三、中央直属驻地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晋升工资档次增资指标下达给中央、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列入年度工资总额计划。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在分解下达此项计划指标时,要抄送基层单位所在地人事部门。 四、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同正常晋升工资档次所需经费,按人薪发[1995]150号文件规定办理。 附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晋升工资档资增资指标(本书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