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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主席令 【颁布日期】:1996-3-17
【法律文号】:主席令[1996]63号 【执行日期】:1996-3-17
主席令
主席令[1996]63号
【字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规定的程序实施。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第四条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末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第五条   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二章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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