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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国共和国主席令 【颁布日期】:1996-5-15
【法律文号】:主席令[1996]67号 【执行日期】:1996-5-15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国共和国主席令
主席令[1996]67号
【字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律师制度,保障律师依法执行业务,规范律师的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发挥律师在社会主义法律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第三条   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律师执业应当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
  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章   律师执业条件
  第五条    律师执业,应当取得律师资格和执业证书。
  第六条    国家实行律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制度。具有高等院校法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以及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经律师资格考试合格的,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授予律师资格。
  律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办法,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第七条   具有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法律研究、教学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人员,申请律师执业的,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的条件考核批准,授予律师资格。
  第八条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并符合下列条件 ,可以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
  (一)具有律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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