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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国务院 【颁布日期】:1997-5-28
【法律文号】:国发(1997)18号 【执行日期】:1997-5-28
国务院
国发(1997)18号
【字体:  
国务院批转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发展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同意卫生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农业部、民政部《关于发展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的若干意见》,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1997年5月28日
  关于发展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决定》,做好农村卫生工作,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要积极、稳妥地发展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为此,提出以下意见:
                      一、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适合我国国情的农民医疗保障制度
  目前,在我国农村,传染病和地方病有严重威胁着农民的健康,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危害日益加重,因病致贫、困病返贫的现象比较严重,我国农村人口多,经济还不够发达。解决农民的基本医疗保障问题,不可能由国家和集体全包下来,也不能完全靠农民个人自费医疗,只有走互助共济的合作医疗道路。党中央、国务院对发展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十分重视,《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发展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批准的《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纳要》要求因地制宜地发展和完善不同形式的农村合作制度。《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指出:“合作医疗对于保证农民获得基本医疗服务、落实预防保健任务,防止因病致贫具有重要作用”,“力争到2000年在农村多数地区建立起各种形式的合作医疗制度,并逐步提高社会化程度”。实践证明,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适合我国国情的农民医疗保障制度。一些坚持实行农村合作医疗的地区,不仅使农民的基本医疗保健需求有了保障,减轻了医药费用负担,减少因病致贫,而且促进了农村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的建设和农村基层卫生队伍的巩固与发展,有利于农村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二、坚持民办公助、自愿量力、因地制宜

  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农民通过互助共济,共同抵御疾病风险的制度,举办农村合作医疗要坚持民办公助、自愿量力、因地制宜的原则。筹资以个人投入为主,集体扶持,政府适当支持。农民个人交纳的费用是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主要来源。要通过宣传教育提高农民自我保健和互助共济意识,积极引导农民自愿交纳农村合作医疗资金。要因地制宜地根据当地的经济水平和群众的承受能力,确定合作方式、筹资标准和报销比例,经村民会议讨论后写入当地农村合作医疗章程,由农民群众照章办理。在经济发达地区,筹资数额和报销比例可以高一些,使农村合作医疗具有较高的保障水平并可逐步向社会医疗保险过渡,在经济欠发达地区,筹资数额和报销比例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从低点起步,随经济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而逐步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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