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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解决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少数需长期门诊治疗的特殊疾病患者个人帐户支付不足的实际困难,根据《四川省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意见》(川府发[1999]30号),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纳入门诊特殊疾病管理的原则 (一)按照“以收定支”的原则,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支付能力范围内确定; (二)患病后需长期治疗,在病情稳定的情况下,治疗可以在门诊进行,且医疗费用较高的病种。 二、纳入门诊特殊疾病管理的范围 第一类,明确诊断后,可以在门诊依靠药物进行治疗的疾病: 1、糖尿病; 2、高血压(Ⅱ、Ⅲ); 3、再生障碍性贫血; 4、甲亢病; 5、脑血管意外后遗症; 6、精神病(稳定期); 7、肝硬化; 8、甲、乙、丙、丁、戊型肝炎; 9、肺心病; 10、帕金森氏症。 第二类,病情稳定后可以在门诊治疗的疾病: 1、肿瘤病人的补充放、化疗; 2、慢性白血病; 3、红斑狼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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