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7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和《关于印发银行、保险单位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人薪发[1994]34号)以及人事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下达银行、保险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增加工资指标的通知》(人计发[1995]18号),现将你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增加工资指标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定你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增加工资指标 万元(三个月),责任目标津贴按照在工资构成中占40%的比例予以核定,工资套改时间自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起。
二、此次工资制度改革国家实行总量控制,下达给你单位的增资指标要严格掌握,从紧安排,不得突破。
三、工资制度改革所需经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列支。各级保险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政策、工资标准和实施办法执行,不得自定标准,放宽政策,自开口子。
四、各级保险单位应主动与当地人事计划部门联系,在人事计划部门支持下做好工改增资工作;各级人事计划部门要与保险单位密切配合,切实保证工资改革增加工资控制在国家计划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