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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推动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贯彻按劳分配原则,调动职工积极性,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促进社会事业发展,实施工资总额计提办法的改革,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工效挂钩的基本原则 (一)充分利用人才、物力、财力,努力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使职工的工资收入同本单位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联系,正确处理国家、集体、职工三者利益关系。 (二)坚持工资总额增长低于经济效益增长,职工平均工资增长低于本单位人均效益增长的原则。在完成事业计划和工作任务的前提下,随着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增长,逐步提高职工的工资水平。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制定的工资制度和各项财务制度,挂钩单位不再执行国家对事业统一规定的增政政策,在国家宏观控制下,赋予挂钩单位内部工资分配的自主权。分配中要打破平均主义,贯彻按劳分配原则。 (四)按照“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的原则,促进单位合理用工,提高效率。 第二章 工效挂钩范围及条件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在具备以下条件的事业单位实施: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发给营业执照,具有法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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