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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人事部 【颁布日期】:1995-4-24
【法律文号】:(人计发[1995]51号) 【执行日期】:1995-4-24
人事部
(人计发[1995]51号)
【字体: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指标挂钩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工资税利率指标基数是指上年实现税利总额同职工工资总额之比。
      (五)工资利润率指标基数是指上年实现利润总额同职工工资总额之比。
      第六条   社会效益考核指标要根据单位的性质和行业特点,选择反映事业发展规模或工作质量的具体量化指标。社会效益指标可作为社会效益考核指标,也可作为考核的否定指标。
      (一)社会效益考核指标基数一般以上年实际完成数进行核定。
      (二)社会效益指标作为考核的否定指标达不到考核要求的,要扣除一定比例的新增效益工资。
       第七条   实现税利总额与工资总额严重倒挂的单位,可采取税利新增长部分按核定定额提取新增效益工资的办法。
                  第四章   工资总额基数的范围及核定
       第八条   工效挂钩单位的工资总额为国家统计局对工资总额规定的全部内容。工资总额基数,原则上以上年工资总额为基础核定:
      (一)新挂钩单位工资总额基数原则上以上年正式职工工资总额为基础,扣减不合理工资支出,加上执行国家上年调整工资等政策的翘尾工资核入工资总额基数。
      (二)经批准继续实行工资挂钩的单位工资总额基数,原则上以上年工资清算的应提工资总额为基础,核增(减)按国家规定应增(减)工资的各种因素后作为本年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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