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工效挂钩浮动比例的确定 第九条 工效挂钩浮动比例是指工效挂钩单位工资总额随经济效益指标和社会效益考核指标增减变动而浮动的比例系数或工资含量系数。工资挂钩总浮动比例由经济效益指标浮动比例系数和社会效益指标浮动比例系数或工资含量系数构成。 第十条 经济效益指标挂钩浮动比例的审核,要考虑事业单位自身经济效益高低、潜力大小和人均税利等实际情况,一般控制在1∶0.3—0.7之间。 第十一条 社会效益考核指标计提新增(减)效益工资的浮动比例系数一般为1∶0.05(-0.05),最高不得超过1∶0.1(-0.1)。 第六章 工资总额基数和经济效益指标基数、社会效益考核指标基数的调整 第十二条 工资挂钩单位的工资总额基数和经济效益指标基数、社会效益考核指标基数经人事部门、财政部门核定后,在挂钩年度内一般不予改变。 第十三条 如遇下列情况,可按工效挂钩审批权限和程序调整基数。 (一)按国家政策规定必须安置的复员转业军人、大中专毕业生,当年所需工资额在工资总额基数外单列,第二年连同翘尾数一并核入工资总额基数。 (二)挂钩单位合并、撤销或职工成建制划入、划出等,按上年决算数调整经济效益指标、社会效益考核指标基数,相应核增(减)工资总额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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