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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需要,国务院对截止2000年底现行行政法规共756件进行了全面的清理。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 一、对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或者已经修改的法律、党和国家新的方针政策或者已经调整的方针政策不相适应的,以及已被新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所代替的71件行政法规,予以废止。 二、对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80件行政法规,宣布失效。 三、对1994年至2000年底以前发布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令废止的70件行政法规,同意公布。 现将《国务院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9号)中涉及劳动保障工作的行政法规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转发文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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