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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人事部 【颁布日期】:1995-10-19
【法律文号】:(人薪发[1995]129号) 【执行日期】:1995-10-19
人事部
(人薪发[1995]129号)
【字体:  
人事部财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实行人民武装部工作人员津贴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财政厅(局),各军区、各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
      经国务院批准,从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实行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工作人员津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人民武装部工作人员津贴的执行范围
      实行人民武装部工作人员津贴的范围,限于现归地方建制的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在职干部。
      二、人民武装部工作人员津贴标准和津贴档次确定
      (一)人民武装部工作人员津贴标准
      人民武装部各职务人员每月的津贴标准分别为:
      副厅级:一档100元,二档105元。
      正处级:一档90元,二档95元,三档100元。
      副处级:一档85元,二档90元,三档95元。
      正科级:一档80元,二档85元,三档90元,四档95元。
      副科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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