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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1995-8-17
【法律文号】:公告第41号 【执行日期】:1995-8-17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公告第41号
【字体: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工会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社会主义市场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代表和维护职工的权益。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受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工会的权利,并有退出工会的自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和剥夺。
       本办法所称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内联企业、私营企业等各类单一或混合所有制企业。
       第三条 工会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依照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工会的合法权益受国家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 工会的主要职责是:代表和组织职工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参与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的民主管理;维护职工的民主权利和物质利益;动员和组织职工参加经济建设;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
       第二章 工会组织
       第五条 工会各级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工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的派出机构外,都由民主选举产生。
       各级工会委员会由委员会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并接受其监督。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撤换或者罢免其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
       上级工会有权派员指导、帮助基层单位的工会组建工作。
       经济较发达、职工人数较多的乡镇、城市街道应当设立地方工会的派出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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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建立和完善中央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指导意见
·关于开展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
·关于贯彻实施《集体合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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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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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01年修正)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转发《关于开展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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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实施办法
·四川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
·国家体改委、国家经委、劳动人事部、全国总工会转发四川省劳动人事厅等三部门《关于国营企业实行承包租赁以后保障职工保险福利待遇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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