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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工会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社会主义市场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代表和维护职工的权益。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受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工会的权利,并有退出工会的自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和剥夺。 本办法所称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内联企业、私营企业等各类单一或混合所有制企业。 第三条 工会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依照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工会的合法权益受国家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 工会的主要职责是:代表和组织职工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参与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的民主管理;维护职工的民主权利和物质利益;动员和组织职工参加经济建设;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 第二章 工会组织 第五条 工会各级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工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的派出机构外,都由民主选举产生。 各级工会委员会由委员会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并接受其监督。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撤换或者罢免其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 上级工会有权派员指导、帮助基层单位的工会组建工作。 经济较发达、职工人数较多的乡镇、城市街道应当设立地方工会的派出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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