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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人事部 【颁布日期】:1995-6-21
【法律文号】:(人薪发[1995]64号) 【执行日期】:1995-6-21
人事部
(人薪发[1995]64号)
【字体:  
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岗位证书》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中共中央、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劳资)部门: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统一使用人事部印制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人岗位证书》的意见,为保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岗位证书》印制、发放工作的经费需要,经国家计委、财政部批准,证书收费标准为每本4元(包括证书的印制费、运杂费和损耗等)。其中,人事部收取2元8角用于制证开支。
      《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岗位证书》是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兑现工资的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部门和由人事部委托的考核发证部门,对于考核发证工作,要制定出具体的管理办法;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标准收费,收取证书工本费,要按规定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单位要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做到亮证收费,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证书收费的差价应专项用于证书的邮寄、损耗等有关部门项目的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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