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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1-7-4
【法律文号】:宁劳社[2001]42号 【执行日期】:2001-7-4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宁劳社[2001]42号
【字体:  
关于贯彻市政府加快发展私营个体经济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非公有制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进一步扶持和促进我市私营个体经济快速发展,根据《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私营个体经济工作的意见》(宁委发[2001]33号)精神,结合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 积极为私营个体经济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实行资格证书制度提供快捷规范服务。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采取多种行之有效的措施满足私营个体经济组织员工培训的需求。办的“创业者培训”,对私营个体经济组织的员工和国有、集体经济组织的员工一视同仁,可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实行技师(高级技师)社会化试点的职业(工种),私营个体经济组织的员工符合鉴定条件的,可凭单位的证明材料,直接参加技师社会化鉴定。非社会化鉴定试点职业的技师(高级技师)考评,私营个体经济组织的员工可直接向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申报相关材料,参加相关机构的技师考评。
  二、 建立面向私营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保障服务网络,提升服务层次。劳动保障部门的职业中介机构全面为受聘于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各类人员提供劳动政策咨询、档案保管、劳动关系转移、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审、出国(境)人员政审、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缴存等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
  三、 积极推行阶段性就业和弹性就业政策。制订并实施适用于在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内多种方式就业的劳动合同文本,制订并实施小时工资标准,公布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引导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依法用工及合理确定员工工资。
  四、 私营企业招用失业人员或下岗职工给予补贴优惠。凡私营企业招用失业人员或下岗职工,并与之签订两年以上劳动合同,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的,均可按南京市劳动局、财政局《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宁劳就字[2000]11号、宁财社[2000]566号)文件规定,给予一定的补贴和贷款贴息。
  五、 鼓励下岗、失业人员创办私营(民营)企业或组织起来就业,支持下岗、失业人员到第三产业和社区自谋职业。实行预备期的私营企业,在预备期间(不超过一年)参照非正规就业组织管理,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并可凭预备营业执照申请参加我市社会保险,其中,养老保险可比照当地私营企业职工的缴费比例缴纳。
  六、 现行的国有企业职工流动规定扩大适用至私营企业。私营企业职工同城区流动由企业按规定自主决定;异地流动时,可向劳动保障部门申报,符合条件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及时为其办理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等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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