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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劳动部 国家计委 国家经贸委 国家体改委 财政部 人事部 公安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信访局 全国总工会 【颁布日期】:1997-9-9
【法律文号】:劳部发【1997】269号 【执行日期】:1997-9-9
劳动部 国家计委 国家经贸委 国家体改委 财政部 人事部 公安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信访局 全国总工会
劳部发【1997】269号
【字体: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国有企业困难职工解困工作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
      自去年10月,党中央、国务院提出认真解决部分企业职工生活困难问题的要求和部署以来,各地区和有关部门通过加强组织领导、多渠道筹措资金、实行工资预留户、“三家抬”等办法,初步形成了企业困难职工解困工作制度,并取得一定的效果。为推动解困工作进一步开展,按照解困工作要建立机制、形成制度的要求,全国解困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共同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国有企业困难职工解困工作制度的意见》,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国有企业困难职工解困工作制度的意见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解决部分企业职工生活困难问题的要求,为继续推动企业困难职工解困工作向制度化、经常化方向发展,逐步形成工作机制,以适应深化企业改革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企业困难职工解困工作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解困工作的对象
      企业困难职工解困工作的对象是:
      1.亏损或停产、半停产的国有企业中,在一定时期内不能按时领取最低工资或基本生活费,其基本生活水平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无其他收入来源的困难职工。
      2.未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所在企业又无力支付基本养老金、收入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离退休人员。
      在企业兼并破产和减员增效过程中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职工,由再就业服务中心保障其基本生活。
      二、解困的标准
      建立和完善企业困难职工解困工作制度,要确定合理的标准,以切实保障职工的基本生活。各地政府原则上应按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加上职工个人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的需要,作为解困标准。中央直属企业的解困标准应按照企业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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