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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民政部农村社会保险司 【颁布日期】:1995-1-6
【法律文号】:险综字[1995]001号 【执行日期】:1995-1-6
民政部农村社会保险司
险综字[1995]001号
【字体:  
民政部关于对海南省民政厅《关于市(县)乡(镇)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机构专职人员配额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关于对海南省民政厅《关于市(县)乡(镇)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机构专职人员配额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海南省民政厅:
      你厅《关于市(县)乡(镇)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机构专职人员配额问题的请示》收悉。原则同意你们对县、乡两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的性质、规格所做的规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机构不仅承担着基金的运营管理,而且承担组织、宣传、发动等大量艰巨繁重的任务,所以,人员编制应与所承担的任务相适应。目前各地人员编制一般是根据当地人口和工作量所确定。县级机构:人口30万以下的一般配备6至8人;30至50万人口的配备8至10人;50万以上的配备10至12人;乡级机构:中等以下乡镇设一人;较大的乡镇设二人。请你省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参照各地的做法灵活确定。
  民政部农村社会保险司
  一九九五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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